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申请书;
商事调解组织的名称及组织章程、调解规则、收费标准等草案;
发起人资格文件;
发起人决策机构同意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证明材料。发起人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意见;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同意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意见;
住所证明和有30万元以上资产的证明;
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拟聘任的商事调解员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拟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承诺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