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工作。牵头部门应独立于产生信用风险敞口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牵头起草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牵头设计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展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确定、模型验证、实施评估、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等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基础数据管理和信息收集,牵头制定获取前瞻性信息指标多情景预测值以及确定情景权重的方法。
协调相关部门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模型或参数的调整进行充分论证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
根据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确定财务报告中应计提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报送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审批。
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