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算预期损失时不应包括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针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的准备也不计入合格准备。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