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附件1到附件5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仅为示例目的,银监会不指定资信评级机构的选用。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算预期损失时不应包括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针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的准备也不计入合格准备。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未全部转移给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发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所保留的基础资产计提损失准备。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信用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 附件2: 具有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转换系数表 附件3: 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转换系数表 附件4: 评级基础法风险权重表 附件5: 按照监管公式法计量信用风险缓释作用示例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