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未全部转移给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发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所保留的基础资产计提损失准备。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