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为提前摊还安排计提监管资本。该发起机构为投资者权益计提的监管资本为以下三项的乘积:
投资者权益。
相关信用转换系数。
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要求(KIRB)。
前款所称投资者权益等于投资机构在证券化基础资产已提取本金余额和未提取本金余额的违约风险暴露中所占的数额。在确定未提取本金余额的违约风险暴露时,未提取本金余额应当根据发起机构与投资机构在证券化基础资产已提取本金余额中的份额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