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其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政策、程序,组织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董事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批。
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