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四章 高级计量法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高级计量法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以将保险理赔收入作为操作风险的缓释因素。保险的缓释最高不超过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20%。保险缓释作用的认可标准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