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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用前三年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与3.5%的乘积替代外,替代标准法的业务条线归类原则、对应系数和计算方法与标准法相同。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分别为:

零售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零售银行业务条线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12%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商业银行业务条线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15%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贷款余额中还应包括银行账户证券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