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第三十六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