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年)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