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年)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