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银行集团的独立内部审计体系,并指导各附属机构分别建立与其规模、性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制。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估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重大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审计结果应当同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集团并表情况内部审计的频率和程度应当与银行集团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要求各附属机构聘请同一外部审计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确需聘请多家外部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应当确定其中一家为主审计事务所,并保证外部审计标准的一致性和审计结论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