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协同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机构间的业务协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就银行集团内部业务协同制定清晰和明确的战略,并根据自身并表管理能力、市场环境和相关法规,科学进行跨境和跨业经营的决策,不断提升银行集团综合性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附属机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主要业务和经营目标,并指导各附属机构围绕总体战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确保其业务经营符合银行集团战略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包括客户、产品、渠道、人力和信息系统等在内的各项银行集团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促进各附属机构和银行集团协同发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确保银行集团内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可以在集团成员之间开展产品营销、系统开发和数据处理等外包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外包制度和流程,防止金融风…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银行集团统一的合作机构管理政策,统筹合作机构准入遴选,规范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同时应当以合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