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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

授信审批人员应对审批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