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授信审批尽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差别化的小企业授信、授权机制。授信审批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授信。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小企业授信审批程序。授信审批应依据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对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授信审批人员应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授信审批意见实施授信。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商业银行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授信业务时应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