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授权授信审查人员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审查后,授信审查人员和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