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四十九条 在测试过程中遇有业务缺项或问题“不适用”时,应将涉及到的分值在评价项目总分中扣减。为了保持可比性,在得出其余适用项的总分后,还应将该评价项目的总得分进行调整。 调整后评价项目总得分=所有适用项目得分/(评价项目总分-不适用项目总分)×100% 单项分值小计和总分分值有小数时四舍五入。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