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四十七条 初次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须对所有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支持保障活动进行评价。再次评价时,至少应包括: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及柜台业务、主要中间业务、计划财务、会计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其他活动在每三次再次评价周期内应至少覆盖一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