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样本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基准测试。基准测试应检验现行评级方法与其他评级方法在评级结论方面的差异;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基准测试应检验其它风险分池方法是否得到相同的风险驱动因子和组合分布。
前款所称的基准测试是用替代方法或数据得出推论,在模型得出结果之前,评估内部评级结果以及风险参数估计是否可靠。基准测试方法包括:
评级审核人员对专家判断体系中评级人员的评级结果进行重新评级。
运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基于专家判断的信用风险暴露进行评级。
专家根据长期经验对模型评级的风险暴露进行评级。
比较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