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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的安全:

制定每种类型操作系统的基本安全要求,确保所有系统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明确定义包括终端用户、系统开发人员、系统测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和用户管理员等不同用户组的访问权限。

制定最高权限系统账户的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并确保最高权限用户的操作日志被记录和监察。

要求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可用的安全补丁,并报告补丁管理状态。

在系统日志中记录不成功的登录、重要系统文件的访问、对用户账户的修改等有关重要事项,手动或自动监控系统出现的任何异常事件,定期汇报监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