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