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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

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

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