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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