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第五十九条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