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