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