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第四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