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