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