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固定乘数平衡模式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应设立投资账户。该投资账户下应明确划分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乘数平衡,是指根据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等参数,动态地调整投资账户中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以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模式。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除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产品外,应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批次销售,是指在约定时段内进行集中销售。约定时段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约定销售期结束后的某日为投资开始日,该期间承保的保单将从该日起集中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需在产品申报时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销售期间资金的投资活动仅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高的金融工具。 第二十六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间退保的,应退还投保人全部保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