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 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 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 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