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博物馆条例(2015年)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博物馆条例(201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 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 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 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二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