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