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