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