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承储企业责任 第十六条 化肥淡储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三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标的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三年平均库存高出标的量的50%以上、调入…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按承储协议要求向标的区域及时调入淡储化肥,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标的区域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