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 9、
9、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全面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直接结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也要探索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推进社会保险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从用人单位剥离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承接一部分外),移交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经济较发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力争2002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