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出境水果应当向包装厂所在地海关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及产地供货证明;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二十三条 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和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海关实施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海关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