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