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