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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向本社入股;

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