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澳门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五、 生效 1.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1.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澳门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五、 生效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由内地的中资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d.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