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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3.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澳门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4. 五、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五、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澳门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五、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廖晓淇(签字) 谭伯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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