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2.

2.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无须经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地区代表处的实质性初审,直接将申请材料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