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不失效、不变质、不破损、不泄漏,并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达承担检验任务的兽药监察所。经核查,对抽样人员送检的样品与《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相符、《兽药封签》完整的,兽药监察所予以签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