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相应的任职条件和经历,正式任职前应当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其中,拟任职人员具有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从业经历或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从业经历的,可视同具有相当的养老保险从业经历。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