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