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最近2年连续盈利; 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引用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