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设置报警装置;
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设置报警装置;
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